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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的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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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客体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一概念包含三层意思: 一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的智力创作成果; 二是作品必须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使人们能够感知,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 三是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所谓“独创性”,是指某一作品不是抄袭他人而是由作者独立构思完成的。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列举与概括(非穷尽)相结合的方法,规定了以下九大类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一)文字作品。这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这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五)摄影作品。这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七)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的地图、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示意图等作品。模型作品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这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
| 发布时间:2008-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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