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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几种客体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不适用于:
(一)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二)时事新闻。这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但是,根据时事新闻撰写的通讯、报道、综述、特写等文章包含着撰写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可享受著作权法保护。(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发布时间:200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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