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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含人身权、财产权。
一、人身权
(一)发表权
发表权是指作者自行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三)修改权
修改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进行修改或者授权他人进行修改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财产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至第(十七)项对财产权作了单项列举式的规定。
(一)复制权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是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利。
(二)发行权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三)出租权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物的软件除外)的权利。其他作品(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的著作权人不享有该项权利。
(四)展览权
展览权,即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公开陈列的权利。只有美术作品、摄制作品才有展览权。
(五)表演权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现场表演”,是指表演者借助声音、表情、动作再现作品。 “机械表演”,是指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将前述表演公开传播,即以机械的方式传播作品的表演,如在宾馆、饭店、歌舞厅、大卖场、飞机、火车中为顾(乘)客播放音乐、歌舞表演等。
(六)放映权
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七)广播权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九)摄制权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改编权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一)翻译权
翻译权,即把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二)汇编权
汇编权,以前曾称“编辑权”,即把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发布时间:200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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