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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归属与保护期

 
一、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某些特殊类型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一)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也叫“派生作品”,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再创作而产生的新作品,如改编作品、翻译作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作者享有。但由于演绎作品是由已有作品派生出来的,要以已有作品为基础,所以,演绎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汇编作品
汇编人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但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将汇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也归为汇编作品。
(三)电影作品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片人。编剧、导演、摄影者、作词者、作曲者等享有署名权,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四)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下统称“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单位中应当履行的职责。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些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但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这主要是指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五)委托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作了明确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发布时间:200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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