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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保护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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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 著作权法第二十条就明确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二)公民的作品发表权及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的作品发表权及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和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给予保护。 (四)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对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便根据其身份情况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
| 发布时间:2008-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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