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MLC首页 > 新闻中心首页 > 版权知识2008 > 文章内容
著作权的限制

 
一、作出限制的必要性
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还必须兼顾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权利被滥用,不使这些“专有权利”变成公众获得知识以及整个社会发展教育、科学和文化的障碍。
二、限制的方式
(一)合理使用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既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二)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作者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上述三种法定许可都有例外:如果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转载、摘编)的,就不能使用(转载、摘编)。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发布时间:2008-06-16

北京美联创广告有限公司
Beijing MLC Advertising Co.,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