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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一、什么是侵犯著作权行为
侵犯著作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劳动以及不支付使用费的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著作权法在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就列举了十九类著作权侵权行为表现形式。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剽窃他人作品。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或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
1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即通常所说的盗版、盗播、盗映等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1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1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1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节目。
1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主要是指权利人表明其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有关电子信息。
1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19.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种类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4.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处侵权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行政处罚由地方人民政府版权局负责实施。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则由国家版权局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和第二百二十条规定。
三、著作权纠纷的处理及诉讼时效
(一)著作权纠纷的处理
1.调解。
2.仲裁。
3.诉讼。
(二)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法律规定的关于保障权利人通过诉讼实现请求权利的有效期限。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权利人有权依照诉讼程序提起诉讼,以实现自己所主张的权利请求。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两年计算。
发布时间:200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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