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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知识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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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作品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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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7-15 21:4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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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护的作品包括: ( 1 )文字作品; ( 2 )口述作品; ( 3 )音乐、 戏剧、 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 4 )美术、建筑作品; ( 5 )摄影作品; ( 6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 7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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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作者著作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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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7-15 21:4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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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以及我国加入的《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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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有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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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7-15 21:4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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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 2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 14 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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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演绎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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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7-15 21:4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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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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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作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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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7-15 21:4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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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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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汇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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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7-15 21:4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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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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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务作品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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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7-15 21:3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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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除下列情况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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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版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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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6-17 17: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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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7月24日于巴黎修订) 缔约各国, 出于保证在所有国家给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以版权保护的愿望; 确信适用于世界各国并以世界公约确定下来的、补充而无损于现行各种国际制度的版权保护制度,将保证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并鼓励文学、科学和艺术的发展; 相信这种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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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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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6-17 16:5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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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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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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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6-17 16:5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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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音像制品制作行业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音像制品制作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文字等内容整理加工成音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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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管理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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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6-17 16:5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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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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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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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6-17 16:5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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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音像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加强音像制品复制的管理,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音像制品复制加工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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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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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6-17 16:5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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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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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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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6-17 16:5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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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网络著作权,规范互联网从业者行为,促进网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推动互联网信息行业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公约成员应当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与互联网有关的版权法律法规,增强版权保护意识,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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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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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6-17 16:4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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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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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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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6-17 16:4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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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 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软件(简称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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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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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6-16 20: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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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贸易的基本概念 1.著作权贸易的含义。著作权贸易又称版权贸易,涉及以著作权为标的的所有贸易活动。本书中说的著作权贸易,专指著作权对外贸易,即我国出版单位与海外出版机构或著作权人,就作品著作权的转让或许可使用所进行的交易活动。 2.著作权贸易的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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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单位对著作权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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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6-16 20:3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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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种付酬方式 出版图书的付酬方式 出版图书时支付报酬的具体方式和标准等,主要按照当事人双方事先在合同中的约定执行。国家规定的支付报酬的方式和标准,可作为当事人双方协商时的参照体系。 如出版单位未与著作权人签定书面合同,或虽签订了书面合同但因没有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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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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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6-16 20:3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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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侵犯著作权行为 侵犯著作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劳动以及不支付使用费的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著作权法在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就列举了十九类著作权侵权行为表现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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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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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6-16 20:3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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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否专有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著作权转让合同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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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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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6-16 20:3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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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限制的必要性 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还必须兼顾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权利被滥用,不使这些专有权利变成公众获得知识以及整个社会发展教育、科学和文化的障碍。 二、限制的方式 (一)合理使用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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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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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6-16 20:3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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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 著作权法第二十条就明确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二)公民的作品发表权及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的作品发表权及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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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归属与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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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6-16 20:3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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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某些特殊类型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一)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也叫派生作品,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再创作而产生的新作品,如改编作品、翻译作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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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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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6-16 20:3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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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含人身权、财产权。 一、人身权 (一)发表权 发表权是指作者自行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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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几种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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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6-16 20:3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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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不适用于: (一)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二)时事新闻。这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但是,根据时事新闻撰写的通讯、报道、综述、特写等文章包含着撰写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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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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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6-16 20:3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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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客体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一概念包含三层意思: 一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的智力创作成果; 二是作品必须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使人们能够感知,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 三是作品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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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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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6-16 20:3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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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主体是指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的人,分为原始著作权主体和继受著作权主体。原始著作权主体是指直接创作作品的作者。作者既享有人身权,也享有财产权。继受著作权主体是指通过继承、转让等方式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依法取得著作权的自然人或法人,国家在某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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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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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6-16 20:2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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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可分为著作权的主体和著作权的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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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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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6-16 20:2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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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是确认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某些特殊权利,调整因创作、传播、使用作品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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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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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6-16 02:0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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